根据《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-2011年漳州市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通知》(漳政综[2009]55号)和《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》(漳政综[2009]129号)的规定,市区2009年度可售廉租住房(经济适用房)申请工作于9月16日开始受理,受理期限一个月。
一、申请可售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:
1、具有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;
2、家庭收入符合当年度市政府公布的家庭低收入标准;
3、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;
4、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赡养或抚养关系的。
二、符合上述条件,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,也可以申请购买廉租住房:
1、男满30周岁、女满28周岁的个人;
2、2008年7月1日起,新就业及城镇户口在市区的大专以上(含大专)毕业生;
3、2008年7月1日起,因调动、引进人才进入市区工作的人员,不受家庭收入标准限制。
届时请符合申请可售廉租住房条件的家庭到市、区房改办领取申请表(注:2008年5月7日闽南日报已公示2008年度申请经济适用房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不必重复申请),申请人填写表格后,于9月16日-10月15日向市、区住房保障办(房改办)提出申请。市属单位在市住房保障办(房改办)受理,区属单位与各街道办事处无单位人员分别在芗城区住房保障办(房改办)和龙文区住房保障办(房改办)受理。请见报者相互转告。
漳州市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
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